行政復議決定書(黔江府行復〔2021〕19號)
行政復議決定書
黔江府行復〔2021〕19號
申請人:喬某純
被申請人:黔江區白石鎮人民政府,住所地:重慶市黔江區白石鎮中河居委1組。????法定代表人:肖憲渝,鎮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由被申請人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林地權屬爭議劃界申請訴求。
申請人稱:申請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林地小灣地塊,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與喬某軍訴爭中,在黔江區農仲委裁決本案時,出示證據證明為喬某軍承包耕地,喬某軍與申請人在黔江區公安局達成治安調解協議后,被申請人以喬某軍不在家和反悔不承認協議內容為由行政不作為,拒絕執行黔江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生效裁決,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被申請人在喬某培侵權砍伐申請人樹木一案中,出示證據證明為喬某培承包經營管理林地權屬,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同一承包經營管理的林地權屬爭議涉案中,作出兩種相反的權屬人和權屬性質認定,公然使用公權力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為喬某軍、喬某培兩兄弟侵權行為保駕護航,拒絕執行黔江區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復議裁決。申請人再次書面申請被申請人為申請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林地小灣地塊爭議權屬劃界,被申請人至今已達90日繼續行政不作為,為喬某培侵權砍伐申請人樹木違法行為保駕護航,繼續充當喬某培的保護傘。申請人請求黔江區人民政府依法公正裁決,裁如所請。
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3日收到本機關送達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及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以及證據依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1年3月27日向被申請人通過EMS(單號:1100100757073)郵寄《林地權屬爭議劃界申請書》,請求被申請人依照申請人與喬某軍在白石鎮派出所自愿達成的治安調解協議約定的界畔劃界確認權屬給申請人,依照已經生效的治安調解協議組織劃界確定雙方約定公路中間線位置,并現場制圖,雙方簽字確認生效。被申請人于2021年3月28日簽收郵件。因被申請人超過60日未作出處理回復,申請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在收到本機關送達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及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復,并提交履行職責的相關證據、依據,依法應視為履行職責沒有證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黔江區白石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人《林地權屬爭議劃界申請書》后60日內未作出處理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違法。責令黔江區白石鎮人民政府60日內對申請人申請事項依法作出處理。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