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黔江府行復〔2021〕23號)
行政復議決定書
黔江府行復〔2021〕23號
申請人:吳某娥
被申請人: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住所地重慶市黔江區正陽街道巴楚大道333號。
法定代表人:陳加旭,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1年8月4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黔江公(濯水)行罰決字〔2021〕29號),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予以受理并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黔江公(濯水)行罰決字〔2021〕29號)。
申請人稱:因房屋是高危房,無法居住,沒有生活,家里沒有收入,在濯水鎮人民政府住了整整七天。2021年8月4日,濯水鎮工作人員勸我及子女回家,當時我答應不回去。政府楊鎮長說幫我查資料,我問什么時候,楊鎮長說是下午就能拿到資料,我就等到下午。政府工作人員徐某勇就說以復墾收回宅基地,我就反駁工作人員幾句,我說政策沒有以復墾收回農民宅基地。我沒有和他起沖突,沒有罵他,他說我擾亂單位秩序給我扣帽子。因為下午14時是上班時候,進出的工作人員多,也有農民找政府辦事的,也有找政府解決問題的,貪官做的事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隨后政府就叫派出所把我拘留,屬非法拘禁,瀆職侵權,濫用職權,打擊報復,觸犯刑法238條非法拘禁罪,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信訪至今多次簽寫停訪息訴承諾書,之后仍多次以相同事由進行信訪,不聽勸解。2021年7月27日晚,申請人帶著女兒、兒子到黔江區濯水鎮政府找領導解決房屋損壞的訴求,當天以不滿政府的答復為由留宿在政府大廳。7月27日至8月4日,政府工作人員及派出所民警針對申請人的訴求作了解釋,告知通過正規程序信訪,申請人等人仍然不聽勸阻,在濯水政府大廳留宿,無理在政府食堂吃飯,并在政府底樓換洗、晾曬衣服,嚴重影響到政府部門的秩序。
2021年8月4日14時40分,濯水鎮政府工作人員錢某、徐某勇再次對坐在濯水鎮政府大廳地上的申請人及其子女進行勸離,申請人不聽勸阻,情緒激動,拍桌打掌地與工作人員爭吵,正在上班的其他工作人員也被迫停止工作前來解釋,引起周邊大量群眾圍觀,嚴重擾亂了濯水鎮政府辦公秩序。以上違法事實有受案登記表,違法行為人吳某娥的陳述和申辯,報案人筆錄,證人汪某琪、凡某蓮的證言,政府工作人員徐某勇、文某波、楊某正親筆證詞,現場視頻、案件照片、前科信息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訴求已經得到解決,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濯水鎮政府大廳留宿、食堂吃飯,并在政府底樓換洗、晾曬衣服,長達九日,嚴重影響到政府部門的秩序。經工作人員的多次勸阻不聽,情緒激動,拍桌打掌地與工作人員大吵大鬧,造成政府正在上班的工作人員無法正常工作。其行為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我局對申請人作出黔江公(濯水)行罰決字〔2021〕29 號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請復議機關對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20時許,申請人帶著女兒、兒子周遠航到黔江區濯水鎮人民政府要求解決房屋受損問題,因不滿政府答復,當晚便留宿在政府大廳,持續至2021年8月4日。期間,申請人及其子女在政府食堂吃飯,在政府底樓換洗、晾曬衣服。政府工作人員及轄區派出所民警曾多次對其進行勸離,但無果。2021年8月4日14時40分,政府工作人員徐某勇、錢英再次對申請人及其子女進行勸離,但申請人及其子女不聽勸阻,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引起群眾圍觀。14時57分,錢英向被申請人濯水派出所報案。接警后,濯水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記表,隨后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制作《詢問筆錄》,對報案人錢某及證人汪某琪、凡某蓮進行了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依法調取了證人徐某勇、文某波、楊某正自書證詞及現場照片、現場視頻、信訪事項回復意見書、備忘錄、會議記錄等證據。2021年8月4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黔江公(濯水)行罰決字〔2021〕29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另查明,黔江區濯水鎮人民政府針對申請人房屋受損問題,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信訪事項回復意見書》(濯水鎮信訪初字〔2021〕1號),主要回復意見為申請人房屋位于滑坡地帶和建設質量是造成房屋受損的主要原因,同時已為申請人爭取到幫扶資金用于另行選址建房。
以上事實主要有《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親筆證詞》及會議簽到表、《現場照片》《現場視頻》《信訪事項回復意見書》《備忘錄》《會議記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等證據足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定,被申請人負責本轄區內的治安案件管理工作,對轄區內的治安案件有受理、調查取證和依法處理的職責,其作出本案行政處罰決定主體合法。被申請人在決定立案后,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履行行政處罰前告知義務,告知申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送達申請人,其作出行政處罰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程序合法。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申請人是否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是否適當。
就申請人提出的房屋受損問題,濯水鎮政府已經作出信訪回復意見,且相關政府部門已明確并采取工作措施,對申請人提出的問題進行解決。申請人反應訴求,應通過法律規定的途徑解決。擾亂單位秩序是指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行為人擾亂單位秩序的具體形式多種多樣,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擾亂,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擾亂。申請人及其子女從2021年7月27日開始在黔江區濯水鎮人民政府大廳留宿,在政府食堂吃飯,在政府底樓換洗、晾曬衣服,持續至2021年8月4日。期間,政府工作人員及公安機關派出所民警曾多次對其進行勸離。2021年8月4日14時40分,黔江區濯水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再次對申請人及其子女進行勸離時,申請人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引起大量群眾圍觀。申請人的以上行為已經對政府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影響,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申請人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理解與適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二)擾亂單位、公共場所秩序,經執法人員勸阻拒不離開的”。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內容適當。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黔江公(濯水)行罰決字〔2021〕29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2021年8月4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黔江公(濯水)行罰決字〔2021〕29)號的行政行為。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7日